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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24:53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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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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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法律的公布实施,必将对我国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学习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力度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对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长期指导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当前推动中小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经贸委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对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工作,依法行政,依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广大中小企业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结合地方实际,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清理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经贸委要依据法律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调查研究,结合中小企业实际,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抓紧对本地区现行有关中小企业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有悖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应尽快提请地方人大和有关部门废止或修订。

  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结合地方财政预算和工作实际,加强与本地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应依据法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定,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条件。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建立,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已经建立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对担保机构的相关政策,加强指导,强化管理,规范经营,逐步扩大担保业务;加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分散和化解担保风险创造条件。同时,依据法律关于“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的规定,积极推动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建立。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依据法律关于“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在总结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依法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四)继续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结合中小企业需求和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制定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总结服务体系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推动各类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加强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平台,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五)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工作。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简化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创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支持社会各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特别是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为重点,建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关系;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进境内外中小企业间的投资、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六)积极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经营环境。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务”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地方人大做好法律实施后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积极推动和组织《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级经贸委的重要职责,各地区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搞好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工作。尚未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工作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统一部署中小企业的各项工作,2002年底或2003年初,国家经贸委将召开《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会议暨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各地要在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作中,及时了解情况,总结和培育典型,加强信息交流,为召开全国会议做好准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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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1987年9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为鼓励和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员从事教学仪器研制,促进技术进步,发展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及时肯定和推广这些成果,为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服务,根据原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对研究成果进行登记。
二、凡是具有教学特点,体现教学思想,主要用于教学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技术训练设备及教室设备等教学仪器设备的研究成果均可提出申请,记入名册。
三、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应是国内从未生产,其结构性能、原材料、制造方法等同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使用价值较大者。
四、欲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必须由研制者提出申请,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鉴定合格证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
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应注意:
1.必须如实填写。关键部分采用他人成果和意见的要申明。
2.申请日为教仪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如果申请书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对于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以报齐资料之日为申请日。
3.提交图样或照片(必要时也可送产品样品),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侧面或不同状态清楚地显示出同已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点。
4.技术要点的简要说明,要客观的介绍已有技术情况,研究成果中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及同已有技术相比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之处。
六、从提交《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的申请日算起,三个月内经教仪所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无异议后,发给《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证》,以申请日为登记日期。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教仪所通知,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一律不退。
对于报送的资料,教仪所不予扩散。查询者由教仪所介绍到原研制者处联系。
七、每年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年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列入名册的研究成果允许使用所获得的名誉,其发明创造受国家教委承认。本办法不涉及专利问题,申请专利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在发给登记证后,如发现所登记的研究成果确系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教仪所有权收回登记证,并予公布。
九、本办法由教仪所负责实施和解释。


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建精[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文明委[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任务分工中,由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1项,配合的工作任务5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及建设部具体贯彻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一、关于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是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条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要紧紧围绕《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出的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总体框架,推进我国垃圾处理工作发展和环境卫生监管的政府行政体系、环境卫生治理的市场运行体系、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参与体系以及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完成《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修订,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加强企业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过程对公共环境的污染和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自律意识,在注重小区内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环境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关于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五项,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四项第3条,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3、4条,第五部分第二项第1条。)

  (一)深化宣传,大力营造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舆论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设施,公共电汽车主要换乘站、轨道交通车站、停车场、换乘枢纽,城市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区内的宣传栏、文化画廊、灯箱等设施,张贴“八荣八耻”宣传挂图、宣传标语等标识,设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益广告、悬挂格言警句,向乘客、居民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切实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推动城乡公交部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乘客和社会提供安全正点、热情周到的运营服务;通过对乘客的文明提示,逐步实现乘客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组织推动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等窗口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把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推进机制,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决纠正城镇拆迁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开展拆迁非正常访集中整治,研究制订解决拆迁中“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办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做到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以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行业示范点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为载体,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争一流、树形象、做表率、当样板;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目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培养模范的礼仪行为。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进一步提高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效应,加强对游客的爱国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以及环保、安全意识教育;制定系统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解说方案,大力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做到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文化内涵丰富生动。要加强对风景区员工的资源保护、优质服务、法律法规等意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着力研究建立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监督和考评的长效机制,挖掘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内涵,丰富创建活动形式;切实加强对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先进性、示范性;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动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全面提高景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紧密结合行业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大力弘扬“八荣”行为,自觉抵制“八耻”现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思考,自觉实践,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推动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