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0:24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 [2000] 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个别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情况下,擅自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甚至用劣质气球和劣质氢气灌充施放氢气球,致使氢气瓶、氢气球爆炸、燃烧以及氢气球随意漂移,影响了军、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由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石桥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主城区内的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行的大型宣传、商贸活动,需使用空飘气球的,组办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由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以确保安全。
四、对一般商业性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使用空飘气球的,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易燃易爆气体的销售、运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租场地用于施放空飘气球的单位只能将场地出租给有技术资质的单位,并实行安全责任承包。
六、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实施空飘气球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实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七、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在公安消防、工商、市政、民航等管理部门的协同下,各级气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据的取得在一步到庭中存在的问题

付长俊


  所谓一步到庭就是指法院在审查立案,并做必要开庭准备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清是非责任,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一种审理方式,所以整个庭审活动的重点,是整个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关键。那么证据的取得也就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中的关键了,故本人对一步到庭当中的证据取得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个人意见。
  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中,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法院职权主义特别严重,每个案件到庭之后法院要经过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调解等等。在开庭时审判员头脑中对此案早已有了判决结果,开庭仅是一个程序使庭审流于形式,丧失了庭审的功能。并且当事人依赖思想严重,认为我告到法院就万事大吉了,法院会给主持公道的,不去主动地提供证据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这种审判方式已不适应现在的发展形势,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是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重点,也是一步到庭的灵魂,这样即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当事人缠诉,减轻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放在运用证据,查清案情,公正裁决上。新的审判方式举证责任并不是当事人主义即完全依赖当事人举证,但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在适应新的审判方式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证据的取得与认定存在的问题

  现一些审判人员对新的审判方式还没有真正适应,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新旧混杂的局面,法官包揽查证的现象仍然存在,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真正的体现。还是那种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老的工作方式使一步到庭成为一句空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证据的取得有2种,一种是由当事人举证,提供证据。另一种由法院取证,法院取证的还有二种情况: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往往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受知识面的限制,受其认识的限制,受其权限范围的限制等,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举证,而有的个别案件审判人员即以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判该当事人败诉。实际上背离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说明举证尽管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但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责任,也就是说不能机械地理解当事人举证责任,把所有证据的取得全部交给当事人完成,拿不到证据即视为举证不能,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原因加以分辨,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又不是完全依赖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必要的查证要相互结合。值得注意的是要让当事人知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对整个案件审理应尽的义务。对于必须由当事人讲清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有能力做到的,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对于当事人有能力收集而不以主动搜集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证据的取得在庭前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现一些审判人员对一步到庭没有真正理解,盲目的一步到庭,坐堂办案,在开庭前忽视必要的调查工作。定开庭后就坐等开庭时间,现改革后的审判方式,不仅主要的审判活动要在庭上进行,并且还要求当庭认证、当庭宣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在比较简单的庭前准备当中准确地掌握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双方举证有分歧的地方要进行调查,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法官能够在庭审认证当中不处于尴尬地位,真正地驾驭庭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对有关证据在当庭无法认证而再次开庭从而影响审判效率,使一步到庭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一步到庭的实际意义。

三、指导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举证存在着盲目性,举证的内容不完整,举证形式不规范,甚至举证当事人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给予正确的指导,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忽视在此方面的工作,不去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怎么举证、举什么证,而是告之完举证责任之后就坐等其证了。一步到庭突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举证不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审判人员除搞好必须由审判人员取证的工作外还须担负起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在我国多年来,已形成当事人依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观念,所以说这种观念一时还很难转变过来,我们审判人员一定要向当事人讲清举证的责任、方式、途径,帮助和指导当事人举证举好证,还应引导当事人充分提出证据线索,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以确定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方向。只有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才能避免本应胜诉者败诉,有理讲不出,造成审判的显失公平。
  总之,增强公民的证据意识、举证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运行机制。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要全盘照搬西方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两大诉讼模式,两者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总体趋势是走互相借鉴、互相结合,取长补短的道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搞好审判方式改革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在适应新的审判方式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要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在工作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新的审判方式在我们的共同下功德圆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制定的《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7日印发

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

市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纠正网上审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上审批行为,提高网上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根据网上审批的实施过程和要求,建立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网上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监察局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对市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网上审批行为,进行适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第四条 实施电子监察,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预警纠错

  第六条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的预警纠错功能,根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度,发出预警纠错信号。预警纠错信号以黄色和红色两种纠错信号表示,作为督促整改、责任追究和绩效测评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预警纠错信号:

  (一)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理由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按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不在网上审批系统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六)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七)在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上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网上审批数据的。

  前款除第(六)项情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外,其他情形应当在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和整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网上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擅自收费的,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审批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被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红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二章第七条第(三)、(七)项之一的,被发出黄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有关人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违反第二章第七条第(五)(六)项的,被发出黄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教育。

  (三)违反第二章第七条第(一)、(二)、(四)项之一的,被发出黄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

  (四)违反第二章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之一的,被发出红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违反第二章第八条第(三)、(六)项之一的,被发出红色预警纠错信号的,经调查核实后,情节较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实施机关依法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后,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免责: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十三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市监察局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电子监察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在市审批系统上的投诉,自动链接到市效能办电子监控室,由市效能办负责受理公民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方面的投诉,并由市效能办按照办理程序转由相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或监察部门办理。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十七条 转办投诉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按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整改、已作出处理的,调查机关可以终结调查。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办理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效能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三)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由市监察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但应当向市监察局说明延长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市监察局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绩效测评

  第二十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的绩效测评功能,对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审批工效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自动采集、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测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市效能办对网上审批绩效测评结果每季度公示一次,绩效测评结果进行累计,其成绩纳入年度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绩效评估总成绩内。绩效测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年度网上绩效测评成绩排名取每个季度平均值。

  第二十七条 绩效测评对象范围

  纳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的市直行政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测评方法和等级确定

  (一)绩效测评采取扣分的方式进行。流程规范、期限合法采取扣分制。

  (二)绩效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根据各项评分的扣分、加分,乘以系数。测评结果以当月的得分情况进行累计。

  (三)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被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行政处分的,在当月分别扣1分、3分、5分、10分。

  (四)对于自建系统采用接口方式传审批数据到监察系统的,根据其所占本部门所有审批数据量的比例,给予1-5分的加分。

  (五)市直行政审批机关每月业务量占当月市直审批机关业务总量的比值形成各部门的业务比重。根据业务比重位于各部门的折合系数。具体如下:

起始业务比重(大于等于) 终止业务比重(小于) 折合系数
0% 0.5% 1
0.5% 1% 1.01
1% 5% 1.02
5% 10% 1.03
10% 15% 1.04
15% 20% 1.05
20% 100% 1.06

  (六)绩效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测评得分=(100+(流程规范扣分+期限合法扣分+监督检查扣分))*折合系数。

  (七)绩效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以上为优秀,89-70为良好,69-60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一)市直行政审批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绩效测评的依据包括: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的数据。

  (三)定期通报绩效测评结果。年度网上审批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网上审批绩效测评成绩为优秀的,在网上进行通报表彰。

  (四)绩效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办发出《行政效能整改建议书》,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