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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1:38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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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7〕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绿满梅州”大行动的目标,推动“生态梅州”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管理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长、国有林(农)场场长和镇级林业站长为主要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镇以及机关、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100人以上,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1宗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



5、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县(市、区)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森林火灾破案率达不到65%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对省、市、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敷衍塞责,各项预防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以下森林火灾(火警)的:



(1)有林面积7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2宗以上。



(2)有林面积7000公顷以上14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3宗以上。



(3)有林面积14000公顷以上的辖区,发生5宗以上。



2、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主要领导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4、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地区(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积极组织人员清理火场,造成“复燃”带来重大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符合如下情形的:



(1)有林面积7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100公顷以上;



(2)有林面积7000公顷以上至14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150公顷以上;



(3)有林面积14000公顷以上的辖区,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200公顷以上。



8、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



(四)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10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4、扑救森林火灾因指挥失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



5、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预防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领导责任,但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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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
杨涛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尽管《新京报》以在《新浪网》转载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所以,新闻媒体除了转载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等情形外,在转载中对于摘转内容的失实在扩大范围内要承担责任的。同样,在传统的英美法的诽谤法里,对于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只须满足3顶条件:作品已经发表,说的是自已,有损害自已名誉的内容。 因此,媒体对摘转内容的失实侵犯他人名誉也不能免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笔者认为,要在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和转载媒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及有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转载媒体未支付稿酬和转载费用的,一旦转载报道或其他作品涉讼,转载媒体自行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纪实文学及其他受《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了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2月25日由我国驻柬埔寨大使张金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金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