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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7:11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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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县通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并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公共道路。简称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整修和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
(四)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配合做好受灾农村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三)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复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定期组织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竞赛活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三)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一)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市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经认真核算后,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努力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市、县(区)、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用款计划,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直接拨付给养护单位;
(五)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
(一)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二)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
(三)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村道的绿化、美化可采取“谁种植、谁受益”的方式,鼓励沿线群众进行承包种植。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五)打场、晒粮、占用路面进行房屋建设;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两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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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4年5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彭 冲
  王任重
  田纪云
  王汉斌
  曾 涛
  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