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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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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政发〔20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2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印发,二00二年四月三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林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协的支持下,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群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三条 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共玉林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侨务、监察、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九)办理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常务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礼仪活动。
第九条 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订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通报市内外经济的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军分区一名主官、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副市长、 秘书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五)讨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七)分析市内外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委(办)局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分管的副市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能协调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能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要进行初审;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副市长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派2名专人纪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 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 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政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要带随员,如需要带随员,要报经会议负责人同意。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或涉及全市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5—7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由部门发通知,负责会务和经费,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第四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玉政办〔2001〕18号) 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公文,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文件。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市人民政府文件质量关。需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公文处理的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签文件的权限: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授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向各县(市)区、各部门转发政府各部门报告的办公室文件和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向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属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文件,由正副秘书长或正副主任审批、签发;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由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需经分管办文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再印发文件(特殊情况除外)。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五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进行工作报告的时间一般为每半年一次。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汇报。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要报告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主要报告半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工作报告要形成文字材料。
市人民政府建立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前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六章 廉政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廉政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因没有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严肃处理。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勤奋工作,努力规范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行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廉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检查本级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廉政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坚持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作专题调查研究,并建立、健全固定联系点,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一般应达到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除了一年一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以外,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为了增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务的公开性,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人列席或旁听。逐步实行听证会制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及部门视情况召开听证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秘书长为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会议内容及其他政务活动,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刊上登载。

第八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自治区领导的,市长、有关副市长以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接待。二是接待中央、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兄弟省、市、区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需要市长、常务副市长接待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原则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接待。
第三十五条 各委(办)局请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台湾来访人员,由接待单位与市对台办公室会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华侨重要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侨务办公室会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后可将会议精神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如确需邀请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席、讲话,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市级各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正副秘书长参加外事活动,应与市人民政府联系,统筹安排,并须在事前向被邀请的市长、副市长、正副秘书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尽量减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局部性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请示秘书长统筹安排。

第九章 离玉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离玉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并把离玉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人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时向其他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通报。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玉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会议外出要报告,其中,正职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后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绯N窀笔谐ね猓桓敝氨ǚ止艿母笔谐ね狻R谕獬銮鞍淹獬龅氖奔洹⒌氐闶槊嫱ㄖ腥嗣裾厥槌ず褪腥嗣裾旃摇J腥嗣裾旃乙媸闭莆帐腥嗣裾鞑棵胖饕涸鹜纠胗裢獬龅那榭觯笆毕蚴谐ぁ⒏笔谐ず褪腥嗣裾厥槌けǜ妗nbsp;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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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等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
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
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
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
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
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
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
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
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
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
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
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
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
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
底前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
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
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创
造条件加快建立这项制度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暂不具
备条件的,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
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区要继续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进程,进
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真开展对
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六)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
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
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开展区域
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
展的成果。
五、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
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
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
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到今年底,建筑领域有资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
同,其他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二)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
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
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
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
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二)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
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
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
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
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二)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
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
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
其他地区推广。
(三)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
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
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
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五)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
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
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
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
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
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
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
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
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
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
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
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
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2005
年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内容,
并确定厅、处级领导各一名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周内报劳动保障部劳动
工资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领军人才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创新和影响,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环保科技项目、政策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形成重要成果;

  (2)取得并应用环保工程关键技术或国家发明专利,形成重大效益;

  (3)国家级科技奖项前三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项一等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5)近年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6)获得全国性技术技能竞赛优异成绩;

  (7)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二)青年拔尖人才

  1.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比较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

  2.年龄不超过38周岁,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和创新性成果,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推荐人选申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单位申报人选初审后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其他单位对申报人选初审后报部人事司。

  (二)评审。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由高到低提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选。人选的得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三)公示。部人事司在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或委托有关单位公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单位核查并提出意见。

  (四)批准。经报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人选名单,并授予“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第五条 领军人才要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需求,把握学科和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发挥技术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承担国家环境保护重要专项,加强所在创新团队建设。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学术交流、学习培训、文献出版和团队建设等。用人单位要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优先承担环境保护部的课题、项目。优先推荐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申报国家级课题、项目和人才称号评选。优先选派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在岗位聘任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八条 建立定期联系机制。部人事司每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九条 建立定期研修制度。部人事司定期举办研修班,提高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第十条 鼓励开展学术休假。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年休假外,领军人才或青年拔尖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每年可以享受总天数不超过15天或10天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的薪酬不变,可自主安排学术访问、交流、培训或撰写论文著作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为全国环保系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培养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支持、培养和服务,组织他们制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部人事司报送当年工作总结、考核结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绩突出的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用人单位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帮助提高。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

  (四)其他情况不宜继续保留称号的。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从事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可以保留称号,但需重新制定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并报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评审、评估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