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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3:36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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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逐步完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强化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简称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应严格按照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汇总纳税范围的,应依法就地征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
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省、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的分支公司。
4.铁道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
5.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地区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公司、机场。
7.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局)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
8.其它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根据监管检查的需要,可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监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凡属上述汇总纳税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检查表,下同),并附有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
1.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中间的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2.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应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总结。检查工作以税政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进行。
3.对于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比较复杂的个案,可由省国家税务局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省级国家税务局难以决定的,可报请总局决定。查补税款经确定后,应限期入库。
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凡税法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或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对应计而未计或少计收入的,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的,均应调整计算并由监管企业和单位就地补缴所得税。
5.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税。
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为使汇总纳税办法逐步规范、完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与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汇总纳税企业的省级机构也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以便及时确认其对下属企业分摊某些特定费用的标准或数额等;与其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工作联系也应逐步建立。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监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联检制度
按照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检查的工作需要以及某些检查对象的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之间或省内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可以实行联合检查,逐步建立联检制度。
1.对跨省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由核心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相关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参加,实行联合检查;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可据具体情况报请总局决定。
2.对省区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在管辖区内进行联合检查。
七、各地可根据本补充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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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1: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结构和材料;
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门锁
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
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
1.1.4 锁体安装形式;
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
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
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
1.1.8 锁扣(挡块 )安装形式;
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2  门铰链
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2.2 尺寸和形状;
1.2.3 销轴安装方式;
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
1.2.5 连接件材料;
1.2.6 安装形式;
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门锁
1.1 锁紧位置 第 3.1.2条
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2 门铰链
2.1 安装位置 第3.2.1条
2.2 静态纵向载荷 第 3.3条
2.3 静态横向载荷 第3.3 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八千里云南法庭巡礼系列报道之一

为了高原藏区的和谐安宁——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纪实

童晓宁 唐时华



名片展示:
●迪庆藏族自治州:“百度百科”中的描述:“迪庆藏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藏、川三省区交界处,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腹地,值云贵高原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带,因此这里地貌独特:有古高原面,也有大山、大川、大峡,是世界著名景观三江并流的腹心地带。总面积23870平方公里,境内有藏、傈僳、纳西、汉、白、回、彝、苗、普米等9个千人以上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16种。”
● 迪庆两级人民法院:目前,迪庆全州两级法院共有法官68人,其中少数民族法官59人,占法官总数的86.8%,这里是“全国模范法官”格茸定主生前工作过的地方。近年来,迪庆中院结合地方实际,树立了“建设藏区一流法院”的目标。推出了“文化兴院”的系列文化建设活动,提炼出“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八字院训。着力打造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无一违法违纪情况出现。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云南高院和州委的充分肯定,光明网、人民网等各大媒体纷纷报道,2009年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视察迪庆中院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建设情况时,对迪庆中院的工作给予了“简陋的办公环境,崇高的敬业精神”的高度评价。

一、敬业奉献:缺氧不缺精神
  5月的昆明,还是艳阳高照,但在迪庆,虽然已经是春天,但仍然有丝丝的凉意。云南最高山峰、6740米的梅里雪山主峰卡瓦格博峰就矗立在迪庆境内,银装素裹,巍然屹立。
  “迪庆是全省惟一的藏族自治州,地处高寒山区,集边疆、民族、宗教、贫困为一体,自然条件恶劣,高寒缺氧,生产力低下,经济欠发达。由于历史原因,我州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反藏独的一线前沿阵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迪庆中院院长鲍顺明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这样介绍迪庆。
  的确,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迪庆全州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4人,不及全省平均水平的九分之一。1457个自然村的平均人口仅为206人;经济发展缓慢、现代化程度较低不容质疑。
  迪庆法院法官的艰辛,远远不是几句话就能概括的。以德钦县法院为例,这里东有云岭山脉,西有怒山山脉。在这两大山脉中巍峨耸立着著名的梅里雪山、白芒雪山、甲吾雪山和闰子雪山,这些山峰终年积雪,海拔都在50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只有5摄氏度,一年只有春秋冬三季,漫漫严冬长达半年的时间。由于高海拔地区氧气稀薄,在县城空手行走,心脏所承担的压力就相当于低海拔地区负重25斤。
  以办案数量而言,迪庆法院每年的诉讼案件并不多。然而,他办一个案件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心血,有时甚至相当于一个大城市法官办一、两年的案件所付出的代价,在这里,法官们少有高居法庭、坐堂审案的“安逸”,跋山涉水、走乡串寨、风餐露宿是他们工作的日常。在几年前,如果在不通公路的地方,因为路途艰险而漫长,法官们不仅要自带干粮,而且还需要带上御寒的被褥,在雪山上过夜是不可避免的事。通常,他们会在一棵积雪相对较少的大松树下席地而卧。在这种充满艰辛的旅程中,法官们不仅需要和严酷的气候、恶劣的自然条件作斗争,甚至还要学会避免野兽猛禽的伤害。
  “但是,我们缺氧不缺精神”。在采访中,鲍院长这样笑着补充。这个迪庆土生土长的纳西族院长,在迪庆工作了三十多年,对这里的对这片土地有着非常特殊的感情。
  我们的到来非常凑巧,在迪庆中院临时借用保险公司办公用房一楼车库内,正在开一个庭。简陋的法庭,并不影响法庭的庄重,简单的装饰干净而整洁,法官微笑着用藏语向当地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解释法律。在每个办公室门口,张贴着每个法官的人员名字、职务和职责,一目了然。而当天下午的讲座上,前来听讲的法官们,很多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会场,时而认真思考,时而积极提问,气氛十分热烈。
  “虽然条件简陋,但是我们不输精神,迪庆人均寿命比低海拔地区要短,所以,我们要提高效率,一天当做两天来用。”迪庆中院的办公室主任魏立新这样和我们开玩笑。

二、稳定和谐:法官进村寨进寺庙
  2007年11月中旬至2008年6月下旬,中共迪庆州委为了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走村入户为主要形势的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的“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虽然中级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但是院长鲍顺明仍然亲自带队,中院下派8名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奔赴全州不同的乡镇、寺庙,走村入户,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在这次活动中,鲍顺明专门挑选了最偏远、条件最艰苦的地方东旺乡。扎下去,扎扎实实和当地群众交流,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他担任指导组组长的东旺乡“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指导组被评为全州7个先进指导组之一,迪庆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和建堂连续四年参加了三次“千促”活动,先后到维西县塔城镇其宗村、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等地担任工作组组长。被迪庆州委、州政府评为“迪庆州维护稳定工作先进个人”和“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先进个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州13个先进单位之一。
  2009年2月22日开始至2009年4月5日,为进一步巩固“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成果,全面实施和谐安州战略,扎实推进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要求,迪庆州启动了开展主题教育千名干部送法进村(寺)促和谐活动。
  主题教育活动期间,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继“宣传十七大精神,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后,在审判、执行、“清积”等各项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前提下,积极响应州委的号召,积极选派16名法官干警投身活动并要求被抽调的干警服从活动小组的安排,要求干警要争取到最艰苦最边远的乡镇,积极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宣传好党的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攸关的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至4月20日,迪庆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院抽调了8名干警参加活动,干警们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结合人民法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司法为民的意识,饱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参加了活动。
  迪庆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士光在此次活动中担任德钦县燕门乡石底村工作组组长。燕门乡有着比较特殊的宗教环境,全乡有藏、白、纳西、傈僳、汉、怒等多种民族,有共同信仰藏传佛教、天主教、东巴教、道教4种宗教的现象,甚至有的家庭同时信仰几种宗教或一个家庭各个成员信仰不同宗教,燕门乡石底村群众经济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为了帮群众解决困难,胡士光克服德维、香德公路无法畅通行驶这些困难,多次来到香格里拉县县城积极筹措资金,给石底村完小和燕门乡完小的学生赠送学习用品,到崩贡寺和永主顶寺看望在寺僧侣,赠送慰问金,并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在这个曾在云南高院挂职锻炼的执行局长看来,比起大都市,藏区的环境更艰苦,但是,“作为藏区法官,和群众更要有这种血肉感情!”
  我们看到这样一组13项的活动记录,上面记录有:“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贡松小组牧场纠纷;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特亚小组烧香台纠纷”等,这是法院工作队深入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后所做的记录。据不完全统计,在三项活动中,法院法官深入群众累计召开法制讲座63次,受教育群众达20000人次,当场化解矛盾纠纷42起,累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余起。
  事实证明,这些法官的专业优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专业优势得到了有效的凸显,一些纠纷就在村寨里化解,当地群众纷纷用“公道人”、“自家人”来形容这些家门口的法官。

三、结合实际:走出符合藏区法院的特色路

  迪庆州民族众多,多宗教并存,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因而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而艰巨。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迪庆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迪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成为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示范区,成为全国藏区发展稳定的一面旗帜。
  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因素,和云南其他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法院相比,迪庆法院有较大的差距。如果单纯以案件数为例,昆明四城区任何一个区的每年案件数,都要比迪庆两级法院的总和还要多。还有,“发达地区很多都是硕士博士,知识更新也很快,设备也很先进,我们如果不学习不发展,落后的就可能不是一小步!”刚进入迪庆中院工作3年的年轻人刘建芳这样感叹。
  如何发展,如何突破,是摆在迪庆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迪庆中院党组在充分调研、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把迪庆建成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目标,突出“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个主题,明确走在全国藏区“四个前列”的任务,以“展示雪域法官风采、树立高原法院形象、切实加强民意沟通”为目标,确立了“文化兴院”的方针,结合迪庆藏区法院工作实际,在“特”字上下功夫,打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
  思想的统一,思路的明晰,带来了一系列的良好效应:
  明确提出了“11126”工作思路,为全州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即明确一个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州法院和各县法院进入全省法院的先进行列;突出一个中心:突出抓好审判工作这一法院的中心工作;坚持一条主线:以创新的精神系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搞好两个保障:搞好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树立六种意识: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树立学习意识、进一步树立团结意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树立配合意识、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
  提炼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院训:明德公正、亲民至善。“明德公正 亲民至善”取自中国文化宝典四书五经第一部《大学》之开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直译便是:“内明公正、正直之道,外达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最圆满之境界。”“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时代含义是:坚持“三个至上”,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唱响新时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主旋律。
  多管齐下加强文化建设。曾经在全省文化建设大潮中毫不起眼的迪庆中院,通过一系列活动,大兴文化建设之风,让全省法院的同行们刮目相看:2009年5月20日至9月25日止,在全州法院首次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为迪庆法院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法官论坛征文比赛;9月25日在州府首次举行了“迪庆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暨迎国庆、展风采、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演讲比赛;首次出台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的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进行了严格规定;首次集成出版了迪庆法院内部文化建设宣传册和DVD光盘;首次创新采用手机短信拓展法制传播新渠道;在州级政法部门中首家开通了互联网站,并在2009年底全部开通全州两级法院互联网站……
  这众多的首次,在其他地方法院看来,并不算很稀罕,甚至可能已经做了多年,但是对于地处边远、经济较为落后的迪庆州两级法院来讲,每一步,都意味着加倍的汗水和努力。所以云南高院新闻办在全省新闻宣传工作的通报中,也特意将迪庆州的文化建设工作作为工作亮点来提及。
  “以前开会,提到全省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尚在起步阶段的法院,迪庆就通常被拿出来做例子,现在,迪庆至少已经成为发展迅速的例子了”。迪庆中院新闻办副主任赵云川感受颇深。
  新华网、《人民法院报》、《光明日报》、中国法院网、《云南日报》等各大媒体纷纷从不同角度的宣传这个西南边陲的法院。

四、特色鲜明:发展,还是发展

  原本以为在地处边远迪庆法院,法院人的观念可能相对保守,但是2天的接触下来,我们更多的是体会到迪庆法院人的进取精神。
  “缺氧不缺精神”、“要做就做第一”、“输物质不输精神”,这是我们采访中常听到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