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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58:17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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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三)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注解: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5%的比例计征。)
第六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定每年为四十亿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在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任务。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按以下规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除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二)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第八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十日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的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所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交的款项以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而留用的部分,应当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作他用。具体的建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附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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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 │ 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
资金 │ 渔业建设附加、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
│ 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
│ 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 │ 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
算外资金 │ 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
│ 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
│ 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
│ 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
│ 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
│ 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
│ 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 │ 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交财政部分)、按产量
部门提取的各项专 │ 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
项基金 │ 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
│ 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述
│ 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
│ 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
│ 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四、其他没有纳入预 │ 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
算管理的资金 │ 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
│ 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
│ 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
│ 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220
│ 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基金、民航
│ 机场服务费和广告费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
│ 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
│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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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
得税后的利润 │ 区)及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
│ 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
│ 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
│ 得税后的利润,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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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5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五制办理、五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五制办理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l、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许可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按“承诺件的管理”办理,申报材料缺少的按“补办件的管理”办理;
3、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办制
重大事项指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基本办事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责任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发展计划委;
工业技改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经贸委;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工商局;
须由中心协调联办的其它事项,一般由设置相关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的单位为牵头责任部门。
2、责任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许可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武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即告知,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二、五件管理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处理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并做好登记。
(二)退回件的管理
l、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报材料缺少主件;
(2)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要求或受控制指标限制的;
(3)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处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退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理由。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附件不全的均属补办件。
2、补办件的处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补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凡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处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窗口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联办件的管理
l、联办件的认定

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均属联办件。
2、联办件的处理
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其它联办事项。其它联办事项指关联度大或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一般联办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1)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出具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事项联系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进行初审,凡符合许可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即签署初审意见。服务对象完成各联办单位初审意见后,到责任牵头部门窗口领取《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联办件),并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抄送各相关窗口。

(2)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按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向中心提出,由中心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办。
(3)需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必须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

(4)有2个或2个以上许可环节的事项,应实行“联办制”。前一环节许可完毕后,许可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
(1)、(2)两条规定办理。
其它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受理,其它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办会议办理,并按联办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由中心送达相关窗口或召集联办会议办理。
3、联办会议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主持,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
(1)责任牵头部门要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
(2)由责任牵头部门通知相关窗口(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
(3)参加联审会议人员须有授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办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4)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办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5)联办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签发。
(6)联办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窗口(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本办法由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海关总署

为方便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进行正常、合法的采访,中宣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港澳办发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注意事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明确规定:
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采访,均应事先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境;来大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统一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的台湾、港澳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文件,配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海关一律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出境时应由携带人原物带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不准携运进境。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通讯用便携式传真机,应视同摄影器材,按规定验放。
二、上述人员携带摄影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收取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附有关物品清单,海关将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签章后纳入关封交接待单位收执。上述器材复运出境时,出境地海关核查无误后在保证函上签章,并重新纳入关封退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以货运方式运进的摄影器材,接待单位除出具上述证明和物品清单外,还须填写报关单。
三、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进境采访所需的照相胶卷、摄影胶卷、空白录音磁带、空白录像磁带,按总署(84)署行字681号文的有关规定,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港、澳、台胞携带的便携式摄影机或摄像机,按海关对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规定验放。
五、以往所发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台湾和港澳记者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对其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要输入电脑,以便统计和核查。同时要注意收集反映,遇有重大问题或情况,立即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