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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14:06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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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89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系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招标初步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条 招标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项目拟采用部分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部分的理由;
(二)招标组织形式;
(三)招标方式;
(四)项目招标标段;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备案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报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向核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说明;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
(一)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
(二)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招标初步方案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逐级核报。
第九条 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
(一)应当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
(二)应当报送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及应当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逐级核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招标初步方案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逐级核报。
第十条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确需对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的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次核准手续只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核准部门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将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在核准后10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建设项目报送招标事项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招标初步方案依法应当经核准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核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初步方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不予核准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初步方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第十九条 核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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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包括《理货英语》、《理货基础理论》二个科目,专业考试科目为《理货业务》。
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合格后,方可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各为2个小时。

第四条 过渡期内,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见附表)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

第五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举行。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考场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级考试考场的要求。

第七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阅卷。各科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查询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运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附表:

专 业 对 照 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

本专业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与外轮理货

外轮理货

水运管理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

海事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国际物流

物流工程

交通运输管理

报关与国际货代

相近专业
轮机

驾驶

航海

海商法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专业:造船、船机、港机、机械等



注: 表中“专业名称”指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出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经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的主要负责人。其它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三)邀请参加人员:广元军分区司令员。
三、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等,以及上报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重要会议;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议题准备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送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每次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8个。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任免议题除外),事前必须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调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讨论。如协商后仍有分歧,应由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再次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附在《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和审议材料后。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协商研究解决的;
4.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分管副市长缺席常务会议,其分管工作议题原则上不列入该次常务会议。
(四)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时间和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开会前一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一般不超过2000字。会后不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印制;会后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议题承办部门负责校核、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
五、会议讨论要求
(一)议题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主要提议人就议题作说明,要简明扼要。
(二)讨论议题必须集中精力,把握重点,紧扣主题。
六、 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列席单位由正职领导列席会议,正职领导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二)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凡未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七、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市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经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送签印发。并注明“经×年×月×日×届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文件、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五)常务会议新闻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九、资料归档
常务会议的有关资料(议题批件、会议文件、材料、记录、图片、纪要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立卷、归档。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